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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委发34号推进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9-08-07 来源:沛县政协网 浏览量: 作者:管理员

  沛委发〔2019〕34号中共沛县县委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各镇(场)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县各部委办局(含局级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和市委《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市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有序引导群众参与协商,能够逐步增强群众的协商意识,培育协商民主精神,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
  (二)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选择。十九大报告提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基层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三)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人民政协责无旁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在几十年的伟大实践中,人民政协积累了丰富的协商民主经验,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完备的协商议事规则和运行制度程序。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重要平台、重要渠道作用,能够有效推动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更好地衔接,创新基层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机制和有效途径,畅通各界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将“协商于民、协商为民”落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推进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提高协商民主的层次和水平,切实当好人民政协制度的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为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贡献力量。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求同存异、理性包容,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因地制宜、崇尚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
  四、主要目标2019年,全县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平台基本建成并运行。在此基础上,经过3-5年的努力,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多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基层协商民主新格局,不断推进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工作内容基层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的领导下,镇(街道、场)、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主体,就公共利益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协商议事会议等平台进行有组织的协商,依法参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决策和基层社会治理。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协商主体。以镇(街道、场)、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成员为主体,根据不同的协商议题,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和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共同参加。
  协商内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事关本地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镇(街道、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群众权益的政策制定调整、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和实际困难等,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所涉及的其它有关内容。
  协商形式。建立镇(街道、场)、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经常性规范性协商民主议事平台。以协商议事会议为主,灵活运用调研、视察、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对话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等多种形式。
  协商程序。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明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开展。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1次。如确有需要协商的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
  六、组织体系(一)成立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政协主席任组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政府分管领导,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镇(街道、场)党(工)委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协,主要负责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研究制定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指导镇(街道、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协商民主建设。
  (二)设立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设在“政协委员之家”,作为镇(街道、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在镇(街道、场)党(工)委领导和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主要负责镇(街道、场)协商民主建设工作,指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开展工作。由镇(街道、场)党(工)委副书记任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
  (三)设立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作为村(社区)协商议事工作平台,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指导下,具体负责村(社区)协商议事工作。
  (四)设立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作为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工作平台,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和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工作。
  七、实施步骤准备阶段(4月下旬完成)。成立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起草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实施意见、议事规则等有关文件,经县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后印发执行。确定试点镇(街道、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完成协商议事会议室建设。
  试点阶段(4月下旬到6月)。4月底前,召开全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在试点镇(街道、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实施方案、议事规则等要求开展工作。
  推广阶段(6月开始)。在试点的基础上,6月中旬召开现场观摩会,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健全机制、完善举措,树立典型,以点带面;8月初召开全县工作推进大会,在全县全面推开。
  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民主协商议事会建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组织实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镇(街道、场)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身示范,全力推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二)形成工作合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创新实践。各镇(街道、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完善保障措施。各镇(街道、场)、各相关单位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部署要求,在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为基层协商民主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顺利进行。
  附件:1、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工作规则(试行)2、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推进方案中共沛县县委2019年4月24日附件1:
  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基层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的领导,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持续深入的政治参与具有重要意义。为有效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委对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实施之中;必须坚持协商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行性;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崇尚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
  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三条 成立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政协主席任组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政府分管领导,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县委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县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牵头搭建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平台,制定工作方案、协商规则、工作流程等,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协,县政协分管副主席任主任。
  第四条 镇(街道、场)设立协商议事会议,作为镇(街道、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镇(街道、场)党(工)委副书记为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住镇(街道、场)政协委员、联系该镇(街道、场)的县政协专委会组成人员、群众代表、镇(街道、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企事业单位代表等为成员。在镇(街道、场)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负责开展镇(街道、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指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开展工作。镇(街道、场)协商议事室设在镇(街道、场)政协委员之家。
  第五条 村(社区)设立协商议事会议,作为村(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任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第一召集人;联系该村的政协委员任第二召集人,负责相关联系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乡贤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为成员。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指导,具体负责村(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村(社区)应结合实际设立村(社区)协商议事室。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设立协商议事会议,作为企事业单位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负责人任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工会代表、管理方代表等为成员。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指导,具体负责企事业单位协商民主议事工作。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协商议事室。
  第三章  协商主体第七条 协商主体1.协商议事会议成员。
  2.利益相关方代表。
  3.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产生方式1. 镇(街道、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成员由组织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审核通过,原则上在15-30人之间,其中公职人员数不超过20%.
  2.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报同级协商议事会议审定。
  3.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由同级协商议事会议指定,或报上级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协商内容第九条 协商内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事关本地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镇(街道、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群众权益的政策制定调整、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和实际困难等,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所涉及的其它有关内容。
  第五章  协商程序第十条 议题提出。镇(街道、场)协商议题可由同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协商议事会议、跨村(社区)联名、社会组织或个人等提出,由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统一登记整理。
  村(社区)协商议题,可由村(社区)“两委”、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群众单独或联名、小组单独或联合等提出,由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登记整理。
  企事业单位协商议题,可由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党组织、群团组织、职工单独或联名、企业班(组)车间(部门)、事业单位科室(部门)等提出,由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登记整理。
  第十一条 议题筛选。通过问卷调查、直接对话、分组协商、听证会、网络投票等形式进行议题筛选、初步协商,拟定上会协商议题,由协商议事会议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同时报上一级协商议事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及公示。上会协商议题,经同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应在协商会议召开1周前,就会议相关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1次,如确有需要协商的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会议议程按照提出意见、互动协商、意见修订、提请确认等步骤进行。
  1.会议主持人。由镇(街道、场)政协工作召集人或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同级协商议事会议成员担任。
  2.会议秘书。会议召开前,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秘书,主要负责做好到会人数清点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3.开会人数要求。镇(街道、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协商议事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即可开会。
  4.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参会人员出席情况,宣布会议纪律。
  5.主持人宣读协商议题。
  6.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就协商议题进行互动协商。发言人每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每人发言不超过2次。主持人有权打断违规或跑题发言,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发言。
  7.议题提议人(代表)可根据互动协商情况,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对议题内容进行修订,并进行再次互动协商。
  8.提请确认。由主持人提议,视情采取鼓掌、举手或投票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当众宣布表决结果(达成共识或未达成共识)。
  第六章  协商结果实施第十四条 经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报同级党组织确定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协商议事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施情况应及时公示,并向议题提出人反馈,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周。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及实施情况,在下次协商议事会议上及时通报,将协商结果如实向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
  经协商未达成共识的议题,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协商情况可提交同级党组织决策参考,也可通过政协委员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上报县政协。
  第十五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街道、场)协商议事会议负责监督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实施情况。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推进方案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协商民主建设的部署要求,现就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推进方案。
  一、建立会议推进制度4月下旬,召开沛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动员部署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
  5月中旬,确定第一次协商会议议题。
  6月上旬,召开第一次协商议事会议。
  6月中旬,召开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经验交流现场观摩会。通过现场观摩,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研究落实相关措施,促进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8月初,召开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推进大会,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在全县推开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二、建立县政协领导包挂制度县政协领导分别包挂2-3个镇(街道、场),推进包挂单位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及时调度包挂单位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开展情况,赴现场研究协调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包挂单位按序时节点完成目标任务。包挂领导带领分管委室共同完成包挂任务。
  三、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每月调度1次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推进情况,主要研究和协调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调度1次各镇(街道、场)推进情况,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建立督办协调制度县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督查室负责督办协调全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推进和落实情况,根据实施方案,及时进行情况跟踪,掌握最新进展,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确保实施方案有效执行,督办结果及时通报,并把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县委巡视和考核范畴。
       中共沛县县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