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沛县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2017年12月29日政协沛县第十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县政协广大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规范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政协沛县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由县政协主办,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度进行一次。参评范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度11月30日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的项目:
(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参评对象为各界别、各镇场街道联络小组、县政协各委室。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县政协委员。
(三)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参评对象为对党政领导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对相关问题解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信息。
第四条 实行日常稿酬激励,社情民意信息被县委县政府采纳的,每件付稿酬80元;被市政协《社情民意》简报采用的,每件付稿酬100元;被省政协《社情民意》简报采用的,每件付稿酬200元;被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的,每件付稿酬300元。被多层次同时采用的,稿酬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计酬;稿酬发放对象为信息撰稿人,署名为单位的,发放给单位。共同署名的,发放给第一作者。政协外宣稿件参照执行。
第五条 县政协对信息反映及采用情况计分,并按累计积分进行排名,共同署名的,以第一作者计分。计分方法如下:
(一)向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每件计0.5分。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县政协转办的,每件计3分。
(三)社情民意信息受到县领导批示的,每件加10分,其中受到县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每件另加12分。
(四)被市政协《社情民意》简报采用的,每件计20分;获得市领导批示的,每件另加20分。
(五)被省政协《社情民意》简报采用的,每件计30分;获得市领导批示的,每件另加30分。
(六)被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的,每件计50分;获得中央和国家级领导批示的,每件另加50分。
(七)被多层次采用的,取最高分统计,不重复计分。
(八)对报送抄袭或内容失实信息的,给予口头批评,并取消该信息计分。
第六条 评选表彰与奖励方式:
县政协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以政协沛县委员会的名义给予通报表彰,适时在县政协常委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标准参照徐政协﹝2017﹞26号文件执行。
(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信息工作组织有力、措施有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数量多、质量优;信息工作全年总积分排名靠前。对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牌和奖金。
(二)先进个人依照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累计积分高低和信息员编审信息质效进行评选,数量为10名,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从得到中央、国家或省、市、县领导重视,已取得实际效果的信息中遴选产生,数量为10—15件,对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的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本办法所指社情民意信息为经县政协研究室渠道报送的信息。
第七条 县政协办公室、研究室根据本办法,每年12月初提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建议名单,经分管主席审核后,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