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月27日,沛县发生了轰动一时的“一·二七”曹庄事件……
一
1951年上半年以来,沛县公安局审讯干事张绪顺(沛三区桑庄村人),身为共产党员,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分子郭思道等人,庇护地主分子郭宜宪窝藏贵重物品,同时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7月间,张绪顺违法犯罪的问题被揭露后,未能引起县公安局领导的重视,没有及时处理。直至1951年9月才将其停职反省。在反省期间张绪顺拒不坦白交待问题,公安队长孟昭荃在党小组会上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由此张对孟昭荃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1952年1月5日,滕县地委批示:将张绪顺、刘洪皊(时任沛县三区公安员)依法逮捕。逮捕令下达后,公安局长杨百宣虽令审讯股长张书奎执行关押任务,但张书奎只把刘洪皊关押收监,没有关押张绪顺。杨知后对此竟不予过问,不去追究。张绪顺在得到5月8日将被收监关押的消息后,7日夜一直坐卧不安,彻夜未眠。至凌晨4时左右,张乘机到通信员尤清喜屋内将杨百宣的匣子枪和10发子弹偷走,连夜摸到孟昭荃住处,开枪将其打死。孟昭荃被枪杀后,公安队副排长刁如康等连续两次向杨百宣报告,杨在时隔约1个小时后才安排公安队人员追捕杀人凶手张绪顺。当追到四区大李楼村(现张寨镇李楼村)时,发现张正仓皇逃奔,追捕人员紧紧追踪,张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杀身死。这时公安队副排长魏香銮带领12名战士到桑庄村(现张寨镇桑庄)将张绪顺的父亲张宗宣抓获,交给桑庄乡文书孟昭福及民兵看管。因看管不严,张宗宣在第二天自刎重伤,几天后死亡。
公安队长孟昭荃被张绪顺枪杀后,县委即派宣传部副部长孟静如、公安局助理秘书刘中月处理丧葬等善后问题。孟的母亲、妻子提出要好的棺材、衣裳等,又提出要将死者孟昭荃用的盒子枪带回自卫。杨百宣同意将枪暂带回去,等将尸体运回家后把枪收回。后经孟静如做动员工作,孟家人未带走枪。
1952年1月26日(农历年三十)晨,死者孟昭荃的母亲,叫曹庄村村长陈振标送信给县委书记杨桂材,信的内容主要是问对张绪顺家如何处理等问题。当时县委正忙于开会,没有回信。当日晚孟昭伦(1938年沛县沦陷后曾参加过地方抗日游击队)、陈振标、孟昭福、甄在永(1938年入党、曹庄村民兵队长)、王心田(三等残废军人)等人先后到孟昭荃家。见其母亲、妻子正在家里哭哭啼啼,孟昭伦说:“明天到县里找杨局长讲理去,问问为什么不答复。”第二天早上,即1952年1月27日(农历年初一),孟昭伦即安排通知曹庄的干部群众大约一、二十人到了县委。当时县妇联组织部长周素芳看到这么多人,就慌忙去找县委书记杨桂材和宣传部副部长孟静如做动员工作。此时,孟昭荃的妻子孙玉梅已把杨百宣叫到县委。孟昭荃的母亲质问杨:张绪顺与刘洪皊是上级一起批下来逮捕的,你为什么只关刘洪皊,不关张绪顺,你还把俺要求自卫的枪要回去等等。杨百宣说:“我的枪打死人由上级来处理我,你们老百姓拿枪若打死人谁负责”等等,双方争论不下。孟昭伦听后很气愤。此时,孟昭荃的母亲、妻子便与杨百宣撕打起来。正在这时,县委书记杨桂材、县长李德伦赶到撕打现场,经分别做说服动员工作后,双方离开县委返家。
孟昭荃被枪杀后,死者的母亲、妻子及其亲属于1月27日在县委院内与杨百宣进行争吵撕打,这本属批评教育问题,而杨百宣却恼羞成怒,歪曲事实真相,蒙哄欺骗组织,挟恨报复,把孟亲属的过激行为扩大为地主反革命复辟,并毫无根据地认定是周素芳、孟静如所支持鼓动。同时,积极捏造材料,陷害一些有关领导和孟昭荃的有关亲属,一手炮制了骇人听闻的“一·二七”曹庄事件。
二
孟昭荃被枪杀后,为妥善处理善后问题,孟静如给杨百宣提出了一些意见:(1)对张绪顺由于没有及时收监关押,致使其有机可乘,以致造成报复杀人的严重后果,杨应负主要责任;(2)孟昭荃死后杨又没有及时到现场,公安战士们伤心落泪,杨还批评他们是熊包,没有一点革命感情。杨对孟所提的意见,不但不接受,而且当场反驳说孟是宗族观念。由此杨对孟怀恨在心,积极收集捏造孟静如、周素芳的一些扩大事实和毫无根据的材料,主观认定“一·二七”曹庄事件是地主反革命在孟、周支持鼓动下搞反功复辟。1952年3月17日,沛县公安局向滕县专署作了《关于中共沛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孟静如的错误事实》的专题报告,把“一·二七”曹庄事件肯定为孟静如、周素芳所支持。滕县地委书记王道和来沛县检查工作时,杨百宣又歪曲地反映情况欺骗领导。根据沛县公安局的报告和杨百宣反映的情况,山东分局、滕县地委未经调查核实,便批准法办孟昭伦、周素芳,孟静如停职反省,传讯曹庄事件中有关乡、村干部群众,这就更加助长了杨百宣的打击报复行为。沛县公安局于1952年5月24日逮捕了孟昭伦(后因患重病死亡);孟昭福因去东北干活,又被追回入狱,1953年4月13日释放;孟昭武被捕关押5个月后交群众管制两年;县委决定传讯陈振标,杨百宣却将其关押5个月;同时还传讯了孟昭荃的妻子和母亲,多次进行审问。
中共沛县县委认定“一·二七”曹庄事件是一个反党、反政府的骚动事件。县委书记杨桂材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这纯属人民内部问题,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去处理。杨这种正确的看法,被县委批评为敌我不分。对此,杨桂材除在沛县县委1952年2月4日召开的各区委委员及县直机关300余人参加的干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外,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一·二七”曹庄事件,在公安局长杨百宣的操纵下,不仅无故捕人传人,造成人心惶恐不安,而且连当时坚持原则的县委书记也受到了错误处理。
三
“一·二七”曹庄事件被错误处理后,孟家一直不服。1953年,沛县由山东滕县地委管辖划归江苏省徐州地委管辖。孟昭伦的三儿子在南京军校学习期间到江苏省、徐州地委进行申诉,江苏省委、徐州地委很重视。地委书记胡宏带领公安处长林希昭、科长王彩祥等人先后几次到沛县进行调查复核,除案中关系人孟昭福在东北未有调查核实外,其余人员全部到案讯问,都不能证实“一·二七”曹庄事实为地主反革命复辟,更不能证实是孟静如和周素芳所支持。1953年3月间,“一·二七”曹庄事件最后一个有关人即孟昭福被追回入狱的审讯材料中,仍找不出孟静如、周素芳操纵支持的依据,到此,“一·二七”曹庄事件真相大白。而杨百宣对省委、地委派人到沛县调查处理这个问题,不但不悔悟,而且对抗组织,推卸责任。鉴于这种情况,徐州地委认为:杨百宣身为县公安局长,做公安保卫工作多年,对其所犯错误不是因为不懂政策,而是由于他一贯不学习,居功自傲,蜕化变质,对党与人民的利益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以致发展到严重的违法乱纪,挟嫌报复,使党与政府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严肃党纪,教育全党,经地委研究决定,省纪委批准,开除杨百宣的党籍,并建议行政上撤职,交法院依法惩办。
1954年12月7日,江苏省人民法院徐州分院以杨百宣严重失职,违法乱纪,侵犯人权,打击报复,陷害他人,以致造成人命的恶劣后果之犯罪事实,为严肃法纪,挽回不良影响,保障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依法判处杨百宣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杨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提起上诉,复经华东分院发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查被告人杨百宣系前沛县公安局长,1952年1月间因工作失职,致贪污渎职犯张绪顺暗害了公安队长孟昭荃。张犯行凶后畏罪自杀,张犯之父张宗宣被捕押后又自杀身死。事件发生后,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孟昭荃家属即邀约曹庄群众数10人至政府吵闹,以致双方由争执而发展到被告人遭群众殴打。被告人被殴打后即主观认为曹庄事件系地主反革命分子反攻复辟,并怀疑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孟静如及其爱人周素芳所操纵,因而,产生报复思想,歪曲事实向上报告,以致错捕了孟昭伦,使孟静如、周素芳被停职检查。孟昭伦在狱中染不治之症,保释后不久死亡。当庭认为:被告人杨百宣身为公安局长,受过党较长时期的教育,理应很好地为人民服务,但被告人却居功自傲,置党与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在工作中一贯不负责任,一意孤行,以致发展到严重的违法乱纪、侵犯人权、打击报复、诬陷好人,造成人命的恶劣后果,使党与政府招致不可挽回的损失。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被告人杨百宣有期徒刑10年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据此,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仍按原审判决执行。本判决系终审判决。